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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售房屋應注意之事項

慎選不動產服務業

  • 不動產交易過程牽涉之法令甚多,如果自己沒時間深入了解或處理,最好委託專業人員提供服務,賣屋前請委託合法不動產估價師辦理估價,賣屋時請委託合法不動產經紀業代理或居間,買賣成交後請委託合法地政士辦理產權移轉登記。

售價是否公平合理,勿貪高價位,防止拿不到價金

  •  不動產買賣由於是零星交易,其價格的行情較不容易決定,因 此,賣方應先參考附近成屋之成交案例,或是委託合法的估價 師對於該不動產予以估價,以衡量價格是否公平合理。目前成 屋透過仲介的方式,非常盛行,少數不肖業者在受理房屋委託 銷售時,常壓低售價,甚或欺騙賣屋者市場行情,因此,謹慎 選擇信用可靠、合法之仲介公司銷售房屋是頗為重要的。又出 售房屋時,寧可以一般正常價格賣一間房子,不要貪高價位出 售受騙,而拿不到價金。 

瞭解稅費的負擔

  •  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應載明各種稅費由誰負擔,於買賣過程中 所應負擔的稅費包括土地增值稅、契稅、公證費、地價稅、房 屋稅、印花稅、水電瓦斯接戶費、產權登記費及代書費等,除 依法令規定(如契稅應由購屋者繳納,建物第1次登記費、土 地增值稅由出售人繳納)外,其餘稅費由誰負擔,應在契約中 明訂,以免日後發生糾紛。 

詳閱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及契約審閱期

  •  凡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一部 或全部而訂定之契約,均稱為定型化契約。該定型化契約條款 不限於書面,其以放映、張貼、牌示或其他方法表示者,亦屬 之。仲介公司(商號)是企業經營者,要簽定委託銷售契約前, 賣方可以享有一定期間的契約審閱期(猶豫期間)。本部為防 範定型化契約的濫用,保障消費者實質的契約自由,內政部公告各項不動交易契約書範本,提供各界參考使用。暨公告定型 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若是仲介公司(商號)有違背 了內政部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賣方可以 主張該條款無效。  

委託銷售期間及變更售價

  • 委託銷售契約書要明確記載委託銷售期間,且在期間內不得自 行出售或另外委託其他仲介公司(商號)銷售;委託銷售期間 屆滿後2個月內,不要與仲介公司(商號)曾經仲介之客戶成 交,以免日後產生服務報酬糾紛。又賣方或仲介業者要提高或 降低委託銷售價格時,必須於委託銷售期間及經賣方與仲介業 者雙方簽章確認,才有法律效力。  

指定地政士簽定買賣契約及辦理產權移轉

  • 買賣契約書由賣方及買方共同或買方、賣方協商指定地政士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;如未約明者,由買方或賣方或 仲介公司(商號)指定之。又要簽契約時要詳細調查買方的身 分,並由買方親自簽章或加捺指印,不能僅憑授權書簽約,若 是憑授權書簽約,應該要查問買方的本意,較不會有差錯,而 且最好在地政士事務所簽約比較不會有問題,在簽約時也要核 對一下身分證之姓名、住所等,確定買方的真偽,比較不會受 騙。還有簽定買賣契約後1個月內要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,免得日後有糾紛,對您才有保障。 

服務報酬的支付

 

  • 買賣若是透過仲介公司(商號)而成交者,買賣雙方應支付一 定金額的服務報酬給仲介公司(商號),依中央主管機關的規 定,其服務報酬不得超過該房屋買賣實際成交價金的6%(向買 賣雙方收取的總額),該服務報酬為收費之最高上限,並非主 管機關規定的固定收費比率,買賣雙方可以向仲介公司(商號) 磋商定之。  

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

  • 不動產買賣若是透過不動產經紀業辦理者,應由該業者指派經紀人於契約書等相關文件簽章,以示負責。 

確認不動產說明書內容

  •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,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。 在解說前,該說明書應經賣方簽章。又在訂定買賣契約時,經 紀人員應交付該說明書予買方並由買方簽章。且該說明書視為 買賣契約書的一部分。所以賣方在簽章前應確認不動產說明書 是否與事實相符,以免日後負法律責任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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